01提交申请
客户需要办理型式评价试验时,需先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申请书,然后填写申请书,按照相关要求准备材料,将申请书及材料递交给客户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科)办理,受理通过后按照指定委托的单位进行型式评价。
02受理申请
如委托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型式评价,请申请单位登录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网站“www.lnjl.com.cn”型式评价工作流程中,下载《型式评价受理申请表》,填写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根据JJF1015-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的要求及我院受理型式评价的相关要求,应将以下文件资料的电子版扫描件和《型式评价受理申请表》扫描件一并发到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指定电子邮箱xpsl@lnjl.com.cn:
1) 政府计量部门(各市局)受理,并委托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委托单位盖章应为“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 产品标准;(包括国家、行业、企业的标准)
3) 总装图、电路图和关键零部件清单;
4) 使用说明书;
5) 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中包括国家型评大纲等技术文件要求的相关项目,如:计量性能、电磁兼容、高低温试验、振动试验;
6) 对于需在爆炸性环境中进行试验的,应提供防爆合格证。
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业务部初审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于五个工作日内由业务部通知申请单位初审结果。如初审合格业务部与主检研究所负责人确认相关材料是否合格。研究所审查后,由业务部通知申请单位再审结果,发放《型评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接到《型评受理通知书》后到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办理相关手续。如申请单位材料不齐全,由业务部通知申请单位在网上补充相关材料。
申请单位持《型式受理通知书》到检测业务服务大厅办理型评委托登记(填写《型式评价委托单》(一式三联));并持样机进行样机交接。
特殊情况下(主要指大型、易碎、现场试验的样机),经业务部确认后,主检研究所可以与申请单位进行样机交接,并在《型式评价委托单》上签字,送至业务部进行交接。
咨询电话:024-23928626左月。
03实施检验
受理成功后由相关专业研究所进行型式评价试验,一般为60个工作日。
在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由主检研究所负责人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继续进行型式评价。申请单位改进计量器具的时间不计入型式评价时限。
04领取证书
试验结束后,由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业务部统一发放样机、试验报告和相关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