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文件
东计中发〔2024〕4号
关于印发《东北大区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
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北大区各省市场监管局(厅),省市各计量院(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北大区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
2024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北大区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大区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在促进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关于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东北大区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由东北大区统一组建,为计量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的技术性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东北大区负责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凡组织、成立、调整、撤销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东北大区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规划技术委员会的整体建设和布局;
(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事项;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四)组织开展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监督和考核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六)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统一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 各技术委员会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透明、优质高效的工作原则,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和掌握本专业计量技术发展趋势,了解计量技术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措施建议;
(二)开展本专业领域技术规范的立项审查、立项公示、技术审查、组织审定、归口解释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规范的宣贯培训、学术交流、科普宣传,提供计量技术政策咨询;
(四)提出本专业领域计量比对项目建议,协助做好东北大区计量比对方案审定、结果分析、整改落实和教育培训工作;
(五)对本专业领域已发布的计量技术规范进行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评估,并实施动态维护;
(六)定期向东北大区述职报告,定期组织委员会议;
(七)承担东北大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东北大区根据东北三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计量专业分类,批准组建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应由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政府部门的计量技术专家和计量管理专家为主体组成。设委员20至30人,其中从事计量科研、检定、校准、生产的技术人员一般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不超过2人,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超过3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东北大区批准。
第八条 申请单位申请成立技术委员会应当提交《东北大区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申请表》(附件1)。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需填写《东北大区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申请表》(附件2)。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1至2人,负责秘书处工作。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一般应设在秘书长所在单位。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全力支持秘书处开展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专家聚集度较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一级注册计量师5人以上;
(二)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装备在东北大区居于领先水平,一般应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3项以上或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三)应在国家相关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技术组织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1人以上;
(四)能提供秘书处必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技术人才和工作人员等条件;
(五)秘书处开展工作所必要的资金和时间保证等;
(六)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为设置在东北三省的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应由在职人员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学科带头人或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1至3人担任顾问;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本专业在学术上有较高威望的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东北地区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二)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三)理论水平较高、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热心于技术委员会工作,能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造诣和良好声誉,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领导管理、组织协调能力,熟悉计量相关法律法规、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设立分技术委员会,设立分技术委员会和组织专项工作组应当由技术委员会提出,经东北大区批准。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项工作组组长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在本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顾问在技术委员会内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无表决权。
技术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委员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可设通讯单位成员。通讯单位成员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技术委员会批准。
通讯单位成员可派代表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单位成员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可以承担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由秘书处编写年度工作报告送东北大区备案,由主任委员向东北大区定期述职。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开展计量技术活动,研究处理委员会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并由委员实名表决: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规范规划或计划;
(三)技术委员会委员的调整建议;
(四)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表决时应有技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表决事项应获得参加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对于通讯单位成员和特邀专家的意见应有单独的书面记录。
第四章 组建、调整和换届
第十七条 组建技术委员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领域应为东北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且有持续的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需求;
(二)专业领域明确,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无重复;
(三)具有与推进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工作相适应的专家队伍;
(四)具备符合条件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筹建、成立。
第十九条 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筹建单位)可以向东北大区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筹建申请应当说明技术委员会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溯源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情况等。
第二十条 东北大区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由东北大区对外公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并征集意向委员。特殊需求的技术委员会东北大区可根据需要直接指定有关单位筹备组建技术委员会。
公示期为1个月。公示期满,符合要求的,予以筹建。
第二十一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向东北大区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一)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
(二)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以及委员基本情况;
(三)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职责,秘书处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五)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
(六)未来3年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第二十二条 东北大区应当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告成立。不符合要求的,筹建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东北大区可视情况终止该技术委员会的筹建。
筹建单位应当在技术委员会公告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经技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送东北大区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相关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建议,经技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送东北大区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东北大区指导秘书处承担单位组织开展技术委员会换届工作。届满前3个月内,技术委员会应向东北大区报送本届技术委员会工作情况总结和下届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
第二十六条 东北大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技术委员会名称、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予以调整。
技术委员会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关工作可以并入其他技术委员会的,东北大区可以对技术委员会予以撤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东北大区对技术委员会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暂停承担新任务、调整秘书处、撤销技术委员会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和宣贯的任务;
(二)负责制修订的计量技术规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出现严重技术错误;
(三)不按时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或半年工作进展情况;
(四)不能按时完成东北大区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承担新的工作任务。暂停期间,技术委员会应当继续完成原有工作任务或东北大区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限期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规定要求;
(二)超出1年未完成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任务(以接到报批稿为准);
(三)被第三方举报,正在接受调查。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秘书处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一)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秘书处工作支持不力,或者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二)利用技术委员会为本单位或者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经费;
(四)未按时完成东北大区下达的工作任务;
(五)存在其他的重大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撤销:
(一)为少数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或计量比对的公正、公平性;
(二)未按时完成东北大区下达的工作任务;
(三)根据工作需要应予合并。
被撤销的技术委员会工作由东北大区指定的技术委员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未经授权擅自开展需经授权或者委托的活动,东北大区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调整秘书处或撤销技术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定期对委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委员向东北大区提出建议作为优秀委员予以表扬:
(一)认真履行委员职责,遵守技术委员会工作纪律,表现突出;
(二)能积极承担技术委员会交办的工作,成效显著;
(三)关注计量发展,为技术委员会建设建言献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积极发挥自身专长,为东北地区计量事业发展尽心尽力,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本细则,制定本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工作章程及相应的管理制度,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4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代号为MTC,对外可用 DBDQ/MTC× × ×;分技术委员会用SC表示,对外可用DBDQ/MTC× × × /SC × × 。
第三十六条 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东北大区统一编注。
本细则由东北大区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东北大区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2.东北大区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申请表
附件1
东北大区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拟组建技术委员会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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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 所在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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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所在单位性质 |
1. 大专院校□ 2. 科研院所□ 3. 企业□ 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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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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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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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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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建该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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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和拟开展的工作内容 1.工作范围 2.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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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专业东北地区内、外发展状况 1.计量技术机构运行情况 2.计量仪器设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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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初步方案 东北大区XX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按以下框架设置:委员XX人左右,分别在XX、XX、XX等专业领域的计量科研、检定校准、生产等单位产生,均为在职科技人员或管理人员,具有较高本专业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XX计量技术工作,热心计量事业,热心技术委员会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每届委员会任期4年,委员可连聘连任。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XXXXXXXXX。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由挂靠单位的委员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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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秘书处所在单位简介及工作基础 1.简介 2.工作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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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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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或推荐)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表中内容较多时可附页。
附件2
东北大区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
委员申请表
技术委员会编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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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员 单 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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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员 姓 名 |
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办公室
东北国家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 生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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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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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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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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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技术委员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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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手机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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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电子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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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毕、肆 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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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肆 业时间 |
所 学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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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 位名称 |
授予学 位国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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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何月在何国参加学习进修和学术交流等国 际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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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何种外国语,听读、说、 写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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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负责制、修订何种计量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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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主持审定何种计量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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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审定过哪几种计量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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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发明、著作、学术论文(何时、何地出版或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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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何种 学术组织 任何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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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签字)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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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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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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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审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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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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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要求: 1. 表内所列项目,要求本人准确填写。 2. 表内项目本人没有的,可写“无”。 3. 登记表要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方有效。 |
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印发